(2007)青法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迟明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青法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岳俊强,理事长。被执行人迟明祥。原告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迟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青法弥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青州市人民法院(2007)青法弥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建华执行员 伦立新执行员 高继广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