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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青法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青法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岳俊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孟庆福。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0日作出(2007)青法弥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青州市人民法院(2007)青法弥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建华执行员  伦立新执行员  高继广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