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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824号原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国华。被告绍兴县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和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