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同德眼科研究院与陕西省友谊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同德眼科研究院,陕西省友谊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陕西同德眼科研究院(反诉被告),住所地:西安市劳武巷68号西安莲湖路。法定代表人王守敬,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友谊医院(反诉原告),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陈刚,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博、权雄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同德眼科研究院与被告陕西省友谊医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同德眼科研究院、反诉原告陕西省友谊医院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同德眼科研究院、反诉原告陕西省友谊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同德眼科研究院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陕西省友谊医院撤回反诉。诉讼费9124元,由原告陕西同德眼科研究院负担5377元,由反诉原告陕西省友谊医院负担3747元。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