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与汤永明、俞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汤永明,俞文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677号原告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秋美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建光。被告汤永明。被告俞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永明、俞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际洲针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