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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虞林昌与张先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林昌,张先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林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雪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红。上诉人虞林昌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07年5月31日,上诉人虞林昌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虞林昌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虞林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虞林昌负担。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