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虞林昌与张先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林昌,张先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林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雪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红。上诉人虞林昌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07年5月31日,上诉人虞林昌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虞林昌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虞林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虞林昌负担。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