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高浩与西安市第八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浩,西安市第八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号原告高浩,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本市。被告西安市第八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杜遵宪,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毛剑,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院医务科长。委托代理人丁红旗,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高浩与被告西安市第八医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