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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高浩与西安市第八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浩,西安市第八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号原告高浩,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本市。被告西安市第八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杜遵宪,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毛剑,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院医务科长。委托代理人丁红旗,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高浩与被告西安市第八医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