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阿民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赵雪荣与黄立军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荣,黄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02号申请人赵雪荣,女。被申请人黄立军。申请人赵雪荣因被申请人黄立军过失致申请人之夫陈志新死亡,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0952元,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堤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阿克塞县红柳湾镇金山路(无门牌号)的价值为20000元的土木结构房屋一幢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以享有所有权的旁产证(阿房权证初字第20060**号),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立军所有的阿克塞县红柳湾金山路(无门牌号)土木结构房屋一幢予以查封(可以居住,但不得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内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段 晓 明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古丽巴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