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07-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荣松与于亚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松,于亚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陈荣松,西安交通大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高新学。被告于亚莉。委托代理人张学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陈荣松诉于亚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于亚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于亚莉住所地属陕西省大荔县,故本案应由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亚莉户籍所在地属陕西省大荔县,现居住地亦属陕西省大荔县,如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应由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辖。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财产为住房一套,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该房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酒十路,属西安市灞桥区,故本案应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于亚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