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07-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屠杏云、杨裕生与孔阿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杏云,杨裕生,孔阿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民一初字第2416号原告屠杏云。原告杨裕生。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杨明。被告孔阿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琪、周水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杏云、杨裕生与被告孔阿来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杏云、杨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