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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07-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屠杏云、杨裕生与孔阿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杏云,杨裕生,孔阿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民一初字第2416号原告屠杏云。原告杨裕生。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杨明。被告孔阿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琪、周水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杏云、杨裕生与被告孔阿来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杏云、杨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