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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7-05-2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龙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2007年4月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抢夺罪,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龙某在本市将军路56号门前,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夺得其拎着的camlo牌休闲包一只,内有louisvatton牌皮夹一只,playBoy牌钥匙包一只(三件物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90元)、人民币1829元和价值150元的新华书店取书券三张、价值100元的联华超市电子消费卡一张。被告人龙某在逃至柳营路6号时被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全某都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示意图、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联华公司和新华书店的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