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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7-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水土与童金华、陈阿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土,童金华,陈阿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李水土,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鹏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水土。被告童金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根美。被告陈阿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土诉被告童金华、陈阿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7元,减半收取90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