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7-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华与郭永焕、田峰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郭永焕,田峰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郭华。被告郭永焕。被告田峰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诉被告郭永焕、田峰利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于200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43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71.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