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7-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伟娟与嵊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吴肖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娟,嵊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吴肖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利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彩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肖根。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兆兴。上诉人陈伟娟因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娟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伟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依法减半收取61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665元,由上诉人陈伟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