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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7-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伟娟与嵊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吴肖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娟,嵊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吴肖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利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彩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肖根。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兆兴。上诉人陈伟娟因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娟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伟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依法减半收取61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665元,由上诉人陈伟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