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7-05-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华奎、余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奎,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淳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华奎。2007年1月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2007年1月1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华奎、余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凤英、书记员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华奎、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12月,被告人余华奎、余某单独或结伙广西女子谢林双、陈红、周海珍、覃月连(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与他人结婚之名,先后实施诈骗7次,骗取他人的人民币共计84500元。其中,被告人余华奎参与实施诈骗5次,诈骗数额63100元;被告人余某参与实施诈骗3次,诈骗数额36400元。具体如下:2006年5月,被告人余华奎、余某结伙谢林双窜至建德市杨村桥镇梓溪村,骗取季芳发的人民币15000元。同年9月,被告人余华奎结伙陈红、周海珍窜至开化县大溪边乡柴塘村,分别骗取汪新华、汪功军的人民币10000元、8000元。同年12月,被告人余华奎结伙覃月连、梁翠英窜至淳安县汾口镇石壁村,分别骗取郑长年、郑红伟的人民币14100元、16000元。同年5月,被告人余某结伙谢林双窜至淳安县枫树岭镇余村村,骗取余安早的人民币4600元。同年7月,被告人余某结伙苏广梅窜至淳安县浪川乡浯溪村,骗取鲍小军的人民币16800元。被告人余华奎、余某到案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诈骗事实,数额分别为16800元、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华奎、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供词之间相互印证,并有被害人季芳发、汪新华、汪功军、郑长年、郑红伟、余安早、鲍小军的陈述,证人郑永春、余社铁、郑茶香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国邮政汇款收据,结婚证等相关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华奎、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余华奎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华奎、余某到案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诈骗事实,数额较大,经查证属实,均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华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9日起至2010年1月8日止)。二、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童爱珍人民陪审员 刘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志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