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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7-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浙江舜江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浙江舜江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46号。法定代表人薛小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红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沈宝钢,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舜江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55号新时代广场楼A座。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瑞根,西安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浙江舜江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浙江舜江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舜江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工程款111.719万元、利息8万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