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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法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07-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庆廷与陕西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庆廷,陕西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沈庆廷,男,1942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工商银行西安市营业部职员。委托代理人胡晗,女,西安市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青年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殷晓梅,董事长。沈庆廷与陕西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6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庆廷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沈庆廷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安置的西安市自强西路67号砖混结构6层53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过渡费7573元、诉讼费1667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