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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7-05-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孙建来与杭州天渊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来,杭州天渊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28号原告孙建来。委托代理人王大奎。被告杭州天渊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来诉被告杭州天渊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