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7-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亢文春、陕西外运邵平店储运贸易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亢文春,陕西外运邵平店储运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法定代表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XX敏,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亢文春,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外运邵平店储运贸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邵平店。法定代表人贺洪炜,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亢文春、陕西外运邵平店储运贸易公司借款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亢文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亢文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77403.10元、利息10690.80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