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07-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赵伟与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姚俊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姚俊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朝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敏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俊科。上诉人赵伟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伟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依法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赵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