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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7-05-2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第三房产公司与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第三房产公司,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上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杭州市上城区第三房产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饮马井巷28-2号。法定代表人胡金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振丰,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法定代表人丁成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立义,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上城区第三房产公司诉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上城区第三房产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上城区第三房产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孙丽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