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07-05-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服英与张春平、高小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服英,张春平,高小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李服英,女,194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春平,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高小宁,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服英诉被告张春平、高小宁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