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蒋忠华、蒋宇菁与胡富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华,蒋宇菁,胡富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490号原告蒋忠华。原告蒋宇菁。法定代表人蒋忠华。被告胡富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忠华、蒋宇菁诉被告胡富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忠华、蒋宇菁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蒋忠华、蒋宇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忠华、蒋宇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忠华、蒋宇菁负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