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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汉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家旺与彭代乐、彭艳菊、沈继兰、彭守仁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旺,彭代乐,彭艳菊,沈继兰,彭守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89号原告陈家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景山,男,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代乐,男,汉族。被告彭艳菊,女,汉族。被告沈继兰,女,汉族。被告彭守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荣波,男,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鹏,男,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旺与被告彭代乐、彭艳菊、沈继兰、彭守仁排除妨碍一案中,因被告彭代乐已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提出不服汉阴县人民政府向陈家旺颁发的(2007)字第111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复议。故申请本院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富亮人民陪审员  易世珍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桂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