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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健新与庞红志、王东民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蔡健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6)长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红志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继续履行尚有一定的困难,而另一被执行人王东民身患疾病,外债较多,暂无支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长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