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健新与庞红志、王东民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蔡健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6)长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红志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继续履行尚有一定的困难,而另一被执行人王东民身患疾病,外债较多,暂无支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长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