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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兴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兴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080号原告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明。被告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洋。被告胡兴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兴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绍兴县汽运巴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志杰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