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夫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夫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712号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润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被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宝根。被告邱夫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夫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夫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夫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