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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汾艺装潢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千岛湖汾艺装潢有限公司,淳安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汾艺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式平。被告淳安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汾艺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价款为由,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汾艺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汾艺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元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