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碑民三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新立与陕西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立,陕西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570号原告周新立,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永峰。被告陕西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69号。法定代表人付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立与被告陕西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立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周新立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