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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娟、刘菲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小兆寨子村第三一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19号申请人刘娟、刘菲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小兆寨子村第三一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2006)长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娟、刘菲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长安区大兆么小兆寨子村第三村民小组长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后,经查,被执行人长安区大兆乡小兆寨子村第三小组早已将征地款分配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子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