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福田与汤红光、郑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田,汤红光,郑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132号原告刘福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高雪飞,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汤红光,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郑红,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兴,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田与被告汤红光、郑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年5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田撤回对被告汤红光、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