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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福田与汤红光、郑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田,汤红光,郑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132号原告刘福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高雪飞,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汤红光,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郑红,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兴,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田与被告汤红光、郑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年5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田撤回对被告汤红光、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