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无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无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住本县无城镇张果老巷C1幢302室。委托代理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