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无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7-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无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住本县无城镇张果老巷C1幢302室。委托代理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