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7-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淄博市建材经济贸易公司,淄博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市建材经济贸易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市建材经济贸易公司、淄博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代销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淄中法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33万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建材经济贸易公司、淄博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市建材经济贸易公司、淄博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建材经济贸易公司、淄博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常西刚审判员 张 晔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