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奎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0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魏晓杰、魏爱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魏晓杰,魏爱东,刘恩浩,王玉芬,谭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奎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驻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法定代表人丁文强,该××主任被执行人被告魏晓杰。被执行人魏爱东。被执行人刘恩浩。被执行人王玉芬。被执行人谭文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魏晓杰、魏爱东、刘恩浩、王玉芬、谭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06)奎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