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7-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玉光,巩秀亮,王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密玉光。被执行人巩秀亮。被执行人王爱娥。密玉光申请执行巩秀亮、王爱娥人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密玉光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76240.3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巩秀亮、王爱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密玉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巩秀亮、王爱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巩秀亮、王爱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密玉光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惠玲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