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7-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邵海令与李寿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令,李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邵海令。被执行人李寿江。邵海令申请执行李寿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海令于200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4362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寿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海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寿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寿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海令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常西刚审判员 张 晔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