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泰法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07-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祈楷与蓝全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祈楷,蓝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法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蔡祈楷(又名蔡祈概)。被执行人蓝全文。申请执行人蔡祈楷与被执行人蓝全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泰法三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祈楷于200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蓝全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全文在2007年4月30日前自动履行支付蔡祈楷工资款2692.2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20元、执行费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蓝全文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蓝全文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泰法执字第24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