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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07-05-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正华与洪景军、浙江省东阳总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华,洪景军,浙江省东阳总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王正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丁晓瑜,女,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本市。被告洪景军,男,45岁,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浙江省东阳总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华诉被告洪景军、浙江省东阳总建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