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07-05-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杨兴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杨兴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671号原告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小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水根、叶一春。被告杨兴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兴尧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兴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3元,合计3,0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