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小辉与卫保民、张万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辉,卫保民,张万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328号原告陈小辉,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代理人张传伟,枣庄市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卫保民,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张万强,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罗庄区。关于原告陈小辉与被告张万强、卫保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同意解除对张万强的鲁J×××××工程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万强的鲁J×××××工程车的查封。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