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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泰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7-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兆奎与蓝全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兆奎,蓝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法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陶兆奎,农民。被执行人蓝全文,农民。申请执行人陶兆奎与被执行人蓝全文债务纠纷一案,泰顺县人民法院2006年3月2日作出(2006)泰法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兆奎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全文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陶兆奎劳务工资款4436.1元,并承担诉讼费390元、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蓝全文下落不明,且目前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陶兆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蓝全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0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蓝全文尚欠申请执行人陶兆奎劳务工资款4436.1元,并应承担诉讼费390元、执行费250元。以上事实有泰顺县人民法院(2006)泰法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调查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蓝全文外出下落不明,到目前为止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确实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泰法执字第5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兆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育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