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7-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邬雪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邬雪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404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觉。委托代理人王凤兰。委托代理人许敏。被告邬雪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邬雪芬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邬雪芬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