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07-05-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乔冈与丁海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冈,丁海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乔冈,男,汉,28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丁海涛,女,28岁,住址西安市。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受理的原告乔冈诉被告丁海涛返还财产一案,2007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05元。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