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07-05-1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200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廖某伙同何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下沙经济开发区下沙村华明市场9号摊位,由被告人廖某望风,何某窃得被害人楼某的背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285元和价值1175元的诺基亚7260型号手机一只。二人在逃离市场时被抓获。2006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廖某在上城区中星服饰城B212号摊位,窃得被害人董某放在摊位内的单肩包一只,内有人民币5600元和长虹NV203型MP4一只(经评估价值775元)。被告人在逃离市场时被抓获。综上,被告人廖某参与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083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楼某、董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何某、沈某、徐奕军证词、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