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7-05-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韩照夫与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照夫,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634号原告韩照夫。委托代理人陈仕传。被告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照夫与被告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照夫于2007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照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韩照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允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