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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07-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云海与李相国、邱秋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海,李相国,邱秋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98号原告王云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贤。被告李相国。被告邱秋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海与被告李相国、邱秋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云海于200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秋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彩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海撤回对被告邱秋黄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