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07-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云海与李相国、邱秋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海,李相国,邱秋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98号原告王云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贤。被告李相国。被告邱秋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海与被告李相国、邱秋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云海于200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秋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彩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海撤回对被告邱秋黄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