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长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7-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利与任玉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32号权利人XX利与义务人任玉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6)长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利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00七年元月四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地址查无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