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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07-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97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关锦,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鲁志杰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