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当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07-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平与桂桃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桂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当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周平,个体户。被执行人桂桃林,无业。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2006)当执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桃林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村六组付岗1巷13号的五层楼房中第一、二层的产权,现因他人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村六组付岗1巷13号的五层楼房中第一、二层的产权的查封。执行员 韩国锋执行员 石华卫执行员 李 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