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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7-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陕西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98号A座8D。法定代表人:邬春平,总经理。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住所地:灞桥区纺一路23号。法定代表失;郭树同,局长。本案在审理原告陕西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200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0元,实际支出135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实际支出费不予退付,应退付原告1355元。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余国庆代理审��员李晓葆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全 来源:百度“”